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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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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办事依据:
《关于做好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的操作说明》
二、办事顺序:
接受材料→办理。
三、办理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符合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常住户籍劳动者。
四、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五、办结时限:
审核通过:由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
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个人信息修改
一、办事依据:
《关于劳动力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就资[2005]87号)。
二、办事顺序:
接受材料→办理
三、办理对象:
受理各类手续时,系统中该人员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四、所需材料:
1、信息修改:“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内容必须有依据。
2、户籍地址更改需户口簿。
五、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失业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15号)。
二、办事顺序:
接受材料→办理
三、办理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解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四、所需材料:
1、《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
未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表》可免予填写。
五、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益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二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
个人信息初始化
一、办事依据:
《关于劳动力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就资(2004)44号
二、办事顺序:
接受材料→办理
三、办理对象:
受理各类手续时,系统中无该人员的信息。
四、所需材料:
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相关学历证书。
五、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办事依据:
《关于做好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的操作说明》
二、办事顺序:
接受材料→办理
三、办理对象:
遗失《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
四、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人一寸证件照一张;
4、本人书面申请。
五、办结时限:
审核通过:由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
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沪府办[2006]22号)
二、办事顺序:
填写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接受材料→办理
三、办理对象:
1、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 保险费、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对象;
2、因患大病(指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四、所需材料:
1、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2、本市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证明,或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鉴定日期距申请日期3年以内有效)。
五、办结时限:一般15个工作日。
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办事依据:
1、《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事顺序:
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接受材料→办理
三、办理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本市就业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
四、所需材料:
1、《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求职登记表》;
3、《失业保险登记表》;
4、上海银行名实制帐户结算存折。
五、办结时限:一般15个工作日。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
一、办事依据:
1、《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事顺序:
填写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审核表→接受材料→办理
三、办理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办结时限:一般15个工作日。
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办事依据:
1、《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事顺序:
填写失业人员丧葬补助审批表→接受材料→办理。
三、办理对象:
1、申领丧葬补助金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家属;虽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有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符合申领条件的死亡失业人员家属。
2、申领一次性抚恤金对象
符合领取丧葬补助条件的死亡失业人员生前被供养的直系亲属。
四、所需材料:
(一)申领丧葬补助金
1、书面申请;
2、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
3、上海银行实名制存折。
(二)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被供养人符合被供养条件的证明,未成年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
四、办结时限:当月申请,次月发放。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办事依据:
1、《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事顺序:
填写失业人员申领扶持生产资金审批表→接受材料→办理。
三、办理对象:
1、经过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办理过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选组织起来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下岗“协保”人员和企业职工创办小企业,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
四、所需材料:
失业人员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明、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自行组织起来就业,投资入股的股东应出示办妥用工的手续的劳动手册,同时提供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办结时限:一般15个工作日。
失业补助金申请
一、办事依据:
1、《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事顺序:
填写失业人员特殊困难补助审批表→接受材料→办理
三、办理对象: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办妥失业登记,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生活确有困难(一般指患严重疾病)的;
2、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而短时间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的特殊困难的;
3、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劳动收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四、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户口簿;
3、退工证明;
4、本人书面申请。
五、办结时限:一般15个工作日
跨区(县)就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对跨区(县)非农就业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施就业补贴的操作意见》(沪就职[2007]15号)
二、受理顺序:
接受材料→办理
三、受理对象:
就业补贴对象,是指本市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具有劳动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1、户籍在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崇明等十个区县的偏远地区。
2、2007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期间,在户籍地以外的区县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3、非农单位就业,月工资收入不能低于最低工资也不能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四、申请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2、身份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5、征地吸劳单;
6、农业银行实名制存折(必须是09开头的帐户);
7、填写完整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就业补贴申请表》。
大龄协保就业补贴政策咨询
一、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人社就发(2011)13号);
二、办理对象:
对按照《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
三、所需材料:
1、本人带好户口簿;
2、身份证;
3、《劳动手册》;
4、上海银行实名制存折。
四、发放时间:当月申请,次月发放
五、办理地点:
宝杨路1026号 宝山区职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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