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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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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办理方式
一、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医保[2000]46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保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2]104号);
3、《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沪医保[2003]173号)。
二、受理范围
1、代办《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及《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挂失;
2、受理《就医记录册》申领、补办;
3、受理门诊大病登记及撤消;
4、受理综合减负申请;
5、受理上海医保政府网站个人密码申请及密码的变更;
6、受理个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定点医院选定、变更及转诊;
7、受理个保人员住院、家庭病床医疗登记;
8、受理镇保人员定点区(县)、住院、门诊大病、转诊登记及变更;
9、受理知青,支内、支疆支边回沪人员的医疗互助帮困的申请及医药费的报销申请;
10、代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
11、代办离休干部就医关系的转移;
12、代办《离休干部医疗证》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转移。
三、办理对象
1、城保对象;2、镇保对象;3、个保对象;
4、居保对象;5、离休干部。
四、所需材料
1、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
2、社保卡或医保卡(办理第一项时不用带);
3、大病登记应带好《门诊大病申请单》;
4、住院登记应带好《入院通知单》;
5、离休干部除补办《离休干部医疗证》的,还应带好《离休干部医疗证》;
6、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办结时限
1、综合减负由服务点受理后,交区医保中心审核办理,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2、综合减负外的其他受理项目可即时办结。
六、受理窗口及电话
医疗保险窗口 5647626
转自:
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医保[2000]46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保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2]104号);
3、《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沪医保[2003]173号)。
二、受理范围
1、代办《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及《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挂失;
2、受理《就医记录册》申领、补办;
3、受理门诊大病登记及撤消;
4、受理综合减负申请;
5、受理上海医保政府网站个人密码申请及密码的变更;
6、受理个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定点医院选定、变更及转诊;
7、受理个保人员住院、家庭病床医疗登记;
8、受理镇保人员定点区(县)、住院、门诊大病、转诊登记及变更;
9、受理知青,支内、支疆支边回沪人员的医疗互助帮困的申请及医药费的报销申请;
10、代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
11、代办离休干部就医关系的转移;
12、代办《离休干部医疗证》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转移。
三、办理对象
1、城保对象;2、镇保对象;3、个保对象;
4、居保对象;5、离休干部。
四、所需材料
1、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
2、社保卡或医保卡(办理第一项时不用带);
3、大病登记应带好《门诊大病申请单》;
4、住院登记应带好《入院通知单》;
5、离休干部除补办《离休干部医疗证》的,还应带好《离休干部医疗证》;
6、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办结时限
1、综合减负由服务点受理后,交区医保中心审核办理,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2、综合减负外的其他受理项目可即时办结。
六、受理窗口及电话
医疗保险窗口 564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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