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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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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受理范围:
(一)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口,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二)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期的;
二、应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
1、身份证;2、结婚状况证明;3、户口簿;4、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二)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提供:
1、有户籍地镇(乡)以上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
2、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的。
(三)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一)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常住户口所在村居委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二)申请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办事依据:
《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五、办事程序:
本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需材料,经审核后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有效期限:
三年,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使用有效期为三个月。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受理部门:
上海市宝山区庙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受理窗口”
九、办事地址
联系电话:56475989
地址:长江西路2700号
十、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35度以上为2:00)—4:30
转自:
(一)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口,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二)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期的;
二、应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
1、身份证;2、结婚状况证明;3、户口簿;4、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二)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提供:
1、有户籍地镇(乡)以上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
2、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的。
(三)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一)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常住户口所在村居委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二)申请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办事依据:
《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五、办事程序:
本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需材料,经审核后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有效期限:
三年,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使用有效期为三个月。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受理部门:
上海市宝山区庙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受理窗口”
九、办事地址
联系电话:56475989
地址:长江西路2700号
十、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35度以上为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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