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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养犬管理办公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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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2012-04-19, 6:16 am

我区的养犬管理工作在您和广大养犬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此,我们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障全体市民的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倡导依法、科学、文明养犬的氛围,我们将严格执行新颁布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犬和违法养犬行为的查处力度。先将我区2012年养犬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沪价费(2011)006号〕的规定,我区今年养犬徐年审和新办理《养犬登记证》的收费标准:1、城区犬管理费为每年∕每条300元;农村犬管理费为每年∕每条100元。2、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在指定兽医站实施绝育的,凭实施绝育手术的有效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3、《养犬登记证》遗失的,需缴纳工本费15元。

二、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实行先免疫后登记制度。凡是2011年已办理过《养犬登记证》和饲养犬龄满3个月以上的犬只。请养犬户自即日起自行带犬只到就近的指定兽医站接受2012年免疫接种(目前宝山区共有三个点,分别为:友谊支路173弄1号、一二八纪念路163号、大华三路443号),凭兽医站《免疫证明》再到居住地的街(镇)犬管办办理《养犬登记证》、缴纳管理费等。

三、实行集中免疫和集中办证工作:根据区犬管办的统一安排,我地区于:
2012 5 5 日在 场北路共和公园门口西侧 地点
(上午8:30 - 11:15,下午1:00 - 3:30)进行集中审验证、交费、集中给犬打针免疫等。友情提醒:1、集中免疫和集中办证期间,因人员比较集中,等待时间较长,建议养犬户尽量按《通告》第二条的要求执行;2、集中免疫和集中办证时提交的材料与《通告》第二条要求相同,请大家互相转告。

四、《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1、没和家庭只能饲养一条宠物犬,居民小区内,包括在居民小区内的单位,不准饲养本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藏獒、狼犬、草犬等),单位严禁饲养藏獒犬。2、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直至收容犬只。3、违反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管理部门收容犬只。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二人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4、严禁出现遗弃犬只的行为,否则,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且5年内不允许申领养犬登记证。5、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制止,经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6、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带大型犬只外出必须为它戴嘴套;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为了严格养犬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狂犬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犬扰民、犬伤人和因全职饲养对公共空间和环境卫生造成的消极影响,提升上海城市的整体形象,希望您积极参与养犬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身边不文明或者违规养犬行为及时予以举报。

养犬管理咨询和违章养犬举报电话:
庙行镇犬管办 66988830 庙行派出所 46400846

宝山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宝山区养犬管理办公室通告 Qqaa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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